以案释法:健身房误导消费者办卡,是否构成民事欺诈?-k8凯发

以案释法:健身房误导消费者办卡,是否构成民事欺诈?
来源: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2024-08-03 09:38:14 责编:曹昱 郑亮

2023年7月,小宋在街头偶遇某健身房的销售人员推销健身会员卡:会费1500余元,期限2年,一卡通用,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篮球馆、游泳馆、羽毛球场、瑜伽室等的使用。小宋思量后,便办理了1张。后来,小宋到该健身房锻炼,却被告知该卡不能使用于篮球馆、羽毛球馆,需另行收费。理由是小宋所办理的会员卡系健身房销售人员私下承诺,并不被公司认可,且推销时制作的宣传页、会员协议等资料中明确说明了会员等级不同,享受的服务也不同,足球、篮球、培训类课程不包含在全场通用服务项目中,小宋对上述理由不认可,认为健身房存在虚假、夸大宣传,实际使用与口头承诺不一致,构成民事欺诈,于是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小宋作为消费者,向某健身房交纳了会员费后,双方即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关于某健身房以需另行收费为由拒绝提供羽毛球、篮球馆服务是否构成民事欺诈,及是否应承担“退一赔三”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民事欺诈行为是指欺诈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陈述是虚伪的,并会导致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认定销售者是否故意实施欺诈行为,应从以上两方面判定。   

本案中,小宋在办卡前与销售人员沟通时,销售人员明确告知其包含篮球、羽毛球等所有项目均可使用。该销售人员系某健身房委托营销的第三方工作人员,其行为产生的后果应由委托人某健身房承担。虽然某健身房提交的销售宣传单、定金收据中均记载“私教、篮球、培训类课程除外”,但其并无证据证实销售人员推销时已向小宋出示并解释了宣传单中的服务内容,且在小宋办卡后,其向小宋发放的会员卡、会员协议中亦未明确载明篮球、羽毛球不属于小宋所办理会员卡服务项目,而需另行收费。故某健身房在营销中陈述的错误事实使小宋陷入了错误认识,已构成民事欺诈。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某健身房应退还小宋会员费,并支付3倍赔偿金。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律师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消费者以预付储值的形式从经营者处获取储值卡或储值权益,实质上是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形成的一种服务合同关系。由于预付储值针对的是未来的、尚未实际发生的交易行为,交易期间存在诸多可能导致消费隐患的不确定因素。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还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律师建议,在办理预付消费卡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首先,应当结合自身需求、经济能力、消费习惯等因素适度理性消费,尽量不要一次性充值过高金额,避免付款后未使用造成资源浪费、对方“卷款跑路”后讨要无门等风险。同时,要做好前期考察,对频繁更换店名、经营者及场地租赁期限不明确的商家,应提高警惕,不要轻信其广告宣传。其次,要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或服务协议,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预付消费卡的合同履行地点、有效期限、优惠内容、能否退卡或转卡、违约责任的承担等容易引发纠纷的事项,同时要注意明确终止服务、转让等限制性约定,以免日后发生纠纷时缺乏依据,给维权带来困难。三要妥善保存相关证据,诸如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能够明确双方合约具体内容的证据。此外,还要保管好预付款协议、广告宣传册、付款凭证等证据,并注意定期核实个人消费记录、剩余服务次数、账户余额等信息。如发生纠纷,应及时理性维权,避免自身权益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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