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洁 摄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人才工作,谋划实施人才兴皖工程,出台4.0版人才政策,建立人才兴皖工程推进机制,构建人才工作机构体系,在全省开展“人才安徽行”系列活动,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和力度推进人才强省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高层次人才作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关键人才支撑,需求在不断增加,但在人才引培用评工作上仍存在不少短板,需要引起重视。
一是高层次人才引进平台有待拓展增效。用平台思维来推动项目和人才资源整合集聚的打法还不够熟练,难以实现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互动耦合、同步落地。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总体规模不大,尤其是高端业态占比较小,未能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方面的独特平台作用。
二是科教产融合协同育人机制亟需提质升级。初级人才是高等教育的成果,高层次人才则需要丰富的科技实践训练才能培养出来。但我省科教融合、产教融合整体水平仍有待提升,如目前围绕首位产业和新兴产业需求,开展强化工程技术人才和数字人才培养,但试点学校仅有安徽工业大学、皖江工学院、马鞍山学院工程师学院,规模有限且层级总体不高,不利于重点培养卓越工程师、高技能人才队伍。
三是高层次人才应用和服务机制仍需完善。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之间存在壁垒,人才链与创新链、产业链精准匹配的一体化对接平台缺乏且建设难度大。人才尤其是高层级人才数据的共享机制尚未建立,供、需、用方面的大数据作用未能充分发挥。我省高层次人才服务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还有待完善,如截至2023年底,针对高层次人才的“江淮优才卡”仅发放626张,服务范围也局限于就医、子女就学、出行等常规服务,难以满足高层次人才的职业发展、进修提升、社交、休假等多元化需求。
四是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未充分发挥。人才评价体系与创新链、产业链融合贯通程度不足,以创新价值能力和产业成效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机制不够健全。按照“四个面向”要求,适应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行业人才的分类评价标准仍需完善。针对高层次人才的特殊评价机制和自主评价权限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为此,建议:
强化高层次人才引进效能
推广“科大硅谷”、中国科大科技商学院、羚羊工业互联网构筑的“谷、院、网”互动赋能的平台新思维,打造“重点项目 高端人才”带土移植新模式,同步推进项目招引和人才引进。增强“徽商回归”等招商平台的引才效应,支持徽商参与国内外科技合作,以各种形式兼并收购省外、国外企业研发设计机构、科技型企业和“隐形冠军”企业,吸引更多高层次人才来皖发展。拓展皖才回归渠道,建立在外皖籍高层次人才库,发挥好海外侨胞、海外商会、省级商会、省侨联以及民革、致公、台盟等民主党派省级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有针对性地招引高层次人才回乡就业创业。加快推动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壮大人才猎头、管理咨询等高端业态,搭建与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联系对接平台,对成功引进的机构、项目以及省内知名自主品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资助和奖补。
加大高层次人才融合培养
深化我省相关部门、教育机构、科研机构、行业、企业的互动协作,总结推广安徽大学集成电路学院、合肥大学大众学院等办学经验,推动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衔接,聚焦十大新兴产业发展,深化产学研用对接合作,大力培养集聚高层次人才。依托企业岗位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等方式,将高层次人才培养平台从高校、科研院所扩大到各级各类企业,以产业升级和技术变革的实践经验培养人才,实现人才培养与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互促共进。以高水平创新平台、“双一流”高校等高层次科教平台为依托,强调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基础研究能力和原始创新能力,支撑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的原创性、引领性、颠覆性科技攻关,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新动能。
激活高层次人才应用价值
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破除体制性壁垒和政策性障碍,打通束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堵点卡点,打造高校、人才、科技、产业、项目交流对接平台,精准完善高层次人才分级分类需求清单。加快创建合肥国家吸引和集聚人才平台,依托重大平台项目,在科研和产业实践中集聚、识别和留住人才。加强适应高层次人才发展需要的人才工作专门机构建设和力量配备,完善“海纳英才、资本接力、深度孵化、落地服务、产融赋能”的全生态链高层次人才服务模式。坚持送政策上门,根据高层次人才需求量身定制“服务包”。大力培养技术经纪人队伍,重点培育科技中介机构,助力高层次人才打通从原始创新到产业应用的关键一环,让科研成果顺利走出实验室,有效转化为新质生产力。
健全高层次人才评价机制
从科技创新规律、产业发展规律、人才成长规律出发,完善与科技攻关、产业发展相呼应的人才多元分类评价标准,基础前沿人才突出学术原创导向、工程技术人才突出一技之长导向、应用开发人才突出市场和产业导向。深化改革,健全以创新价值和经济贡献为导向的高层次人才评价机制,以绩效和贡献论英雄。完善编制周转池制度建设,加强高层次人才用编保障。在高层次人才的编制使用、特殊评价、经费倾斜、专项奖励、破格评价等方面,赋予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更大更多的自主权。